我们是永州市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开发建设滨江嘉苑项目的2号楼已经建成并销售完毕(项目位于冷水滩河东梅湾菜场)。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的法人代表蒋亚波、监事伍有志(珊瑚学校的教师)、股东冯刚(中共党员)三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于2018年4月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李少华、周先志(已故3年)、艾一帆三名股东的签名(数额高达近亿元)。并以零元的价格将伍有志、冯刚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施灵芝,并到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李少华、艾一帆、周冬文(周先志的代理人)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8)湘1103民初1781号】。由于周先志已故,因周先志的父母周纯众、潘时云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全权委托周冬文对该案进行诉讼,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以证据的形式提交给了主审法官成向阳。
2018年6月14号,主审法官成向阳以周先志的父母没有签名为理由裁定将我们的案件全案驳回。
针对成向阳做出错误的裁定,我们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周先志父母虽然没有在起诉状中签名,但是其向周冬文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融易新媒体,并在二审期间承认了其委托行为,故本案中周冬文以周先志父母的名义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本案其他两位原告李少华、艾一帆的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中院依法予以纠正。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做出终审裁定(2018)湘11民终1863号裁定:(1)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1781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冷水滩区法院接到永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后,给我们下达了2018年11月2日上午8时40分对本案的开庭审理的传票,当天原被告双方都到庭时,主审法官成向阳并没有审理该案,他说今天不开庭审理案子,只是通知你们双方见个面,案子什么时候开庭另行通知。可是成向阳却在当天就做出了(2018)湘1103民初3846号的裁定书,公然不执行永州市中院湘11民终1863号裁定,再次以周纯众、潘时云二人没有在起诉状上签名、没有补正的同样理由全案驳回了我们三人的起诉。
冷水滩区法院主审法官成向阳枉顾实事,枉顾民意,枉顾上级法院终审裁决,突破法律底线,亵渎法律尊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我们特此请求:1、撤销冷水滩区法院主审法官成向阳的枉法裁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2、执行永州市中院湘11民终1863裁定,冷水滩区法院审理我们的案件。
举报人:李少华周冬文
2018年11月12日
文章标题:【今日头条要闻:实名投诉冷水滩区法官枉法裁判】,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tspt/74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