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发电或公司)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能源集团)持有公司 1,260,988,67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根据公司 2019 年 11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北京能源集团在 2019 年11 月 26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82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减持均价为 2.46 元/股。
北京能源集团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融易新媒体,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但北京能源集团在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实施减持行为,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就上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能源集团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2.23 条、第 3.1.7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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