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经过长达五年的调查、起诉、审理之后,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接到了被终身监禁的二审判决。
12月26日,烟台中级法院二审做出判决,认定姜喜运犯贪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罪,决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姜喜运之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银行高管,有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2018年12月21日,杨成林以超过6亿元的涉案金额,被包头中院判处这一刑罚。
姜喜运2013年从恒丰银行卸任,2014年10月接受组织调查。引发其系列案件的导火索是涉及金额达37亿元的成都“门里事件”。2013年,在姜喜运主导下,“门里事件”涉事的两家企业通过恒丰银行进行的巨额融资违约,最终牵出了姜喜运系列案件。第一财经曾于2014年报道,涉事企业是恒丰银行股东,且与姜喜运存在隐秘关联。
截至2013年底退休,姜喜运先后在恒丰银行任职26年之久。在其掌控期间,恒丰银行治理沦陷,行长长期缺位。同时期,恒丰银行大案频发,多起引起市场波动的债券、票据、同业大案浮出水面。
第二个被终身监禁的银行董事长
延宕5年有余之后,姜喜运终于在12月26日上午接到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二审判决。
公开信息显示,姜喜运生于1949年,历任山东省黄县建委副主任、恒丰银行前身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副行长、行长。2003年,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整体更名改制为恒丰银行后,姜喜运担任该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直到2013年底退休,先后在恒丰银行任职26年之久。
2014年10月下旬,从恒丰银行董事长任上退休仅仅一年有余,姜喜运就锒铛入狱。当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姜喜运开始接受组织调查,并在2015年1月被开除党籍,正式移送司法。2018年7月17日至20日,烟台中院就姜喜运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检方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共计折合人民币7.5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单独、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折合6037.4万余元,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正阳置业”)、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姜喜运伙同他人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他人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烟台中院的二审判决,与一审时检方指控基本一致。法院审理查明:姜喜运隐匿的上述恒丰银行股份,数量为2.8365944亿股,折合7.54亿余元;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张文凯违规向关联方出具37亿元的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2014年9月,指使他人销毁会计凭证、账薄,涉及金额6.598亿余元。
法院鉴于姜喜上述涉及的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对姜喜运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姜喜运并不是第一个被判处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银行高管。自从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生效以来,姜喜运是第二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商业银行董事长。在姜喜运之前,被判处这一刑罚的银行高管是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2018年12月21日,杨成林被包头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杨成林是内蒙古银行元老级的人物。公开信息显示,从1988年开始,杨成林就在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办公室工作,1998年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筹建办主任,1999至2003年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2003年起担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直至2013年退休。2014年6月,杨成林在立案侦查,2016年3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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