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判令被告奥特斯维公司履行《担保承诺函》的承诺,将其持有的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农商行)9%的股权(总计5400万股)质押给国开证券;
7、判令国开证券有权对被告杨怀进提供质押的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杨怀进、退市海润、奥特斯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其中,三被告对第一、二、四、七项未有异议。对于第三项和第八项,三被告认为与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相加总额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超出部分不应予以支持。对于第五项,三被告认为,奥特斯维公司属于退市海润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未经上市公司批准通过,担保效力上存在问题。对于第六项,三被告表示,因奥特斯维公司持有的民丰农商行9%的股权未办理质押登记,且已经被司法查封冻结,故不产生质权法律效力,且质押已经不能履行。
对此,北京高院表示,本案既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亦非民间借贷纠纷,且每日0.05%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违反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此外,对于民风农商行股权质押问题,法院指出,该股权未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担保权益,故司法冻结并不影响国开证券依法对该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虽然目前该股权不具备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和实现质权的条件,但在全部司法冻结解除后,奥特斯维公司应按照《担保承诺函》的承诺,将该股权质押给国开证券。
虽然官司大获全胜,但债权的实现仍需依靠强制执行进行。根据国开证券公告,在北京高院全部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2018年11月11日,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北京高院已受理。
为尽快解决问题,国开证券曾于2018年5月将退市海润相应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反而导致另一起诉讼的产生。
根据国开证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其在2018年5月10日与华君医药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将上述持有对杨怀进、退市海润和奥特斯维的债权及所有从权利转让给华君医药,并应于2018年5月15日支付全部价款。由于华君医药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国开证券与2018年11月29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君医药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并申请诉讼保全。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裁定书显示,此次债权转让合同价款为1.925亿元,违约金超过500万元。对此次诉讼,华君医药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国开证券同样踩雷“15春和CP001”。春和集团旗下已有多只债券违约,“15春和CP001”违约发生于2016年5月份。彼时,春和集团公告称:“因行业整体下滑、海外投资亏损、银行收贷等原因,公司现金流枯竭,即将有断裂的危险,目前发行人已无法按期兑付到期的短融本息。”
2017年12月20日,国开证券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3日,宁波中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但春和集团并未按期履行判决。根据国开证券5月13日公告,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尚未收到书面反馈。
据国开证券2018年年报显示,2018年公司合并口径实现营业收入19.00亿元,同比增加1.80亿元,升幅10.46%;实现净利润6.00亿元,同比减少2.16亿元,降幅26.49%。
国开证券表示,净利润减少主要原因是增提股票质押业务减值准备。2018年宏观经济去杠杆导致市场流动性持续偏紧,股票估值大幅下行,与信用风险形成共振,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集中爆发,国开证券部分股票质押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暴露,相应计提减值准备4.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