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科创板“造假第一股”发酵!恰巧最高法今日出台新规……(2)

安翰科技还表示,在公司申请科创板期间,重庆金山及其关联企业以发起知识产权相关的恶意诉讼,向监管部门持续恶意举报、通过媒体不断将散播不实消息等手段,阻挠其上市进程,上述报道与重庆金山的恶意行为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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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事件发酵:记者上“实锤”?

就在安翰科技声明发布的当天,前述三篇调查报道的记者也在相关公众平台上发表了一篇《“安翰科技的谎言”调查记者张冬晴向上交所等有关各方的情况汇报》的说明。

张冬晴在说明中表示,“安翰科技的谎言”系列调查,是从2018年11月初证监会宣布推出科创板、2019年3月底28家企业拟申报科创板的预披露之前,就已经确立的调查方向。其在5月实地进行了大量调查暗访取证,并有大量录音、权威数据等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共同形成证据链的支撑。

同时,张冬晴表明,其没有以任何形式与重庆金山及其关联方公司和人员有过任何联系,更没有接受包括重庆金山在内的任何外界爆料,对安翰科技的调查完全是基于个人的专业积累和判断。并且,针对安翰科技发表声明回应记者表示并不认可,认为有关澄清苍白无力,混淆视听、转移话题。张冬晴表示,相关调查与预约暗访均有双重证据交叉印证、且全部有录音等直接证据,必要时可以提交监管部门和法庭。

6月20日晚间,被“波及”的安翰科技客户美年大健康也发布公告称,个别媒体发布题为《安翰科技的谎言》的文章,文中涉及公司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公告表示,截至2018年底,美年体系中磁控胶囊胃镜设备及采购的胶囊胃镜都有对应记录,没有夸大;胶囊胃镜的销售毛利率与公司平均销售毛利率相符,不存在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情况;除了中卫安健基金持有安翰科技3.6013%的股份之外,俞熔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安翰科技股份的情况。

而当前,针对新一轮的“交锋”,安瀚科技方面暂时还没发声。

04.最高法:欺诈发现要追究刑责

今日(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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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这是最高法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针对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洽理安排。

《意见》也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此外,《意见》第8条则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将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推动完善证券刑事立法,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