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闻头条:银行贷款给股东不用还吗?营口银行6次起诉股东追债数亿,竟没提供借款证据遭法院驳回(3)

“正常情况下,银行与其债务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要主张借款事实的举证比较容易。例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银行放款的资金流水,逾期后银行进行催收的证明等。由此来看,此处提及的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显得较为反常”,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进一步解释称。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师表示,银行流水等转账凭证其实是比借款合同更为重要的证据,即便没有借款合同,有转账凭证,也可以主张大股东资金占用或不当得利,要求大股东返还,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成立。而如果仅有借款合同、没有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不会仅以借款合同为依据认定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

就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情况来看,类似的案件并非仅此一起,该行与金鼎镁矿亦是存在借款合同纠纷。

据(2015)营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书,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诉称,在与金鼎镁矿签订《最高额信贷合同》后,2015年4月23日,该行与金鼎镁矿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4亿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当日该行依约为金鼎镁矿发放了贷款。

除此之外,2015年5月21日,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与金鼎镁矿签订了最高额信贷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依约为金鼎镁矿承兑了票面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金额2000万元。

上述民事裁定书显示,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请求法院判令金鼎镁矿向该行偿付贷款本金及交存票款共计1.6亿元,以及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全部利息。不过,同样地,法院又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驳回该行的起诉。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营口银行与群益集团或金鼎镁矿牵扯的借款合同纠纷至少14起,涉及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营口银行大连黄河路支行,均因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具体来看,在上述案件中,有2起是群益集团或金鼎镁矿作为借款人,合计从银行贷款2.18亿元,另有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2000万元。

进一步梳理发现,有4起借款合同纠纷的借款人是群益集团或金鼎镁矿的控股子公司,群益集团或金鼎镁矿为这些企业提供担保,合计金额4.81亿元。

还有8起案件因群益集团或金鼎镁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而被银行诉诸法院。两者合计为7.14亿元银行贷款、9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提供连带担保。记者无法判断股东与借款人有无关联关系,贷款资金是否流入股东,但股东是作为担保方而被营口银行起诉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最后仍然因为“没有提供债权债务证据”被法院驳回,颇为诡异。

记者注意到,上述14份民事裁定书中,部分落款时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换言之,营口银行在相应贷款还未到期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偿还贷款本金。

为什么贷款还未到期,银行即提前进入法律程序起诉贷款股东?

对于此种情形,张强律师告诉记者,通常银行的借款合同中会有提前到期的条款,若借款人经营出现重大风险、出现重大违约事项、资信状况恶化等,银行出于维护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即便合同尚未到期,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不过,让外界不解的是,为何营口银行在这些已起诉至法院的追贷案件中,却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驳回起诉?银行贷款出去不是有贷款合同、转账流水等诸多材料吗,难道这些证据也没有提供?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徐晓明律师告诉每经记者,若是该行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这种情况基本不太可能。因为案件要立案也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且借贷纠纷的案件,借款协议、放款记录等证据并不是很复杂。

徐晓明律师进一步表示,银行拿了证据,法院对证据审核之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已涉及对实体关系进行审理,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出一份判决书,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请,而不是一份裁定书。而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是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部分股东所持资产被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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