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的2017年底,上海国之杰曾委托安信信托代为行使部分营口银行股东权利,股份范围为上海国之杰持有的营口银行全部股份。在保证上海国之杰对营口银行的所有权、收益权(含收益分配请求权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处分权(含转让、赠与、质押等)不变的前提下,上海国之杰将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安信信托行使。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股东大会提案权、股东大会召开提议权等,委托协议于2019年6月30日起终止执行。
这意味着,安信信托在这段时间里成为营口银行股东中颇有话语权的一位。
“关联方交易的话,在合规的前提下,股东要你买,可能还是得买”,西部某信托公司金融市场部负责人李华(化名)对每经记者表示。
如今,安信信托危局待解,诉讼纷至沓来,营口银行投向安信信托的信托计划是否安好?
李华对每经记者分析称,一般而言,银行投资的信托计划时间期限多在2年以内,虽然也有超过2年的,但占比很低,大概在5%~10%左右。
以此推算,2018年营口银行向安信信托购买的147亿元信托计划,多数可能于2019年、2020年到期。
对于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李华称,银行投资信托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最主要还是看底层资产。信托公司自身也是一层因素,比如银行在选择信托公司时会看其注册资本、有没有被处罚、行业评级、监管评级,尤其是后两个比较重要,“不管是民营银行还是国有银行,首先是保证资金安全,一般会选排名靠前、没有什么负面消息的”。
据联合资信评级报告,截至2019年6月末,营口银行非标投资总额为647.05亿元;其中正常类规模为646.44亿元,次级类规模为0.61亿元。其中,营口银行非标投资中涉及已发生违约事件的风险敞口共计15.48亿元。
2019年上半年,上海国之杰从营口银行退出,但安信信托留下了。上海国之杰退出后,新十大股东中出现了上海速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物华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万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末,这三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75%、4.75%、4.80%。
2019年年报显示,大连万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物华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喜来商贸有限公司、盘山县新博洋物资有限公司作为营口银行股东、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4.57%。
起诉股东还钱 却没向法院提供证据
作为营口银行的股东,安信信托已经被营口银行诉诸至法院。然而有意思的是,经过每经记者一番调查发现,除了安信信托外,营口银行也曾多次起诉其他股东或其关联方。
从公开资料能够看到的情况是,营口银行起诉股东要求偿还巨量贷款,但离奇的是,法院却以该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而驳回了起诉!这背后还有什么秘密?
每经记者注意到,营口银行与第一大股东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益集团”)、第二大股东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镁矿”)曾卷入多起借款合同纠纷之中。而在借款合同纠纷发生的2014-2015年间,群益集团和金鼎镁矿分别是营口银行的第二和第三大股东。截至2019年末,在上海国之杰退出后,群益集团持有营口银行4.34亿股(持股比例15.86%);金鼎镁矿则持有营口银行3.31亿股(持股比例12.07%)。
通常而言,吸存放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合规之下向股东发放贷款亦是平常事,但营口银行的“不平常”之处就在于,作为“身经百炼”的放款主体,在起诉借款方时,却离奇得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在(2015)营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中,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诉称,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有担保的情况下,该行与群益集团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合计7800万元。
之后,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群益集团向该行偿付贷款本金7800万元及直至贷款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全部利息。
然而,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群益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驳回原告营口银行大石桥建设支行的起诉。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为债权人(原告)的银行,难道无法举证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比较奇怪”,多位法务工作者在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说道。
对于上述情形,华东地区某股份制银行法律合规部人士直言“匪夷所思”。类似地,中部地区某城商行法律事务经理也告诉记者,出现这种情况不太正常。在他看来,如果是一笔正常办理的业务,银行有借款合同等证据在,向法院起诉是不会有多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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