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详情(3)

  第二十八条[结果公布] 获得奖励(补贴)名单在坪山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提出。对于异议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补贴)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奖励(补贴)名单,按照区财政资金使用流程拨付相应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奖励(补贴)用途] 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各类主体应将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用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 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资金发放之前,企业或园区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一票否决事项第一项情形的,取消奖励(补贴)资格。

  企业、个人、园区管理机构弄虚作假获得相应奖励(补贴)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追缴;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在执行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工作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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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二十八条[结果公布] 获得奖励(补贴)名单在坪山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提出。对于异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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