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详情(2)

  第十五条[奖励(补贴)金额]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分排名靠前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该奖励分为3个等次,各等次基础分数分别在90分、85分、80分以上,各等次名额分配不超过2家、10家、30家,各等次奖励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鼓励企业发展各具特色劳动关系服务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融易新媒体,相关企业可一并申报和谐劳动关系特色项目,对于基础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一、二等次企业申报的和谐劳动关系特色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设置为加分项目,该项目权重分数占20%以下。

  同一企业不能连续两年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一等次企业奖励。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分排名前200家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补贴金额为5万元/家。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出现相同分数的,根据就业人数确定相应排名;就业人数相同的,根据上年度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确定相应排名;上年度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相同的,根据产业导向、经营可持续性、社会责任建设等方面确定相应排名。

  第十六条[个人奖励]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推荐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该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获得所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相对应等次的奖励,各等次奖励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园区补贴]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补贴资金30万元/个以下。

  第十八条[园区奖励]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排名靠前园区管理机构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优秀园区奖励,该奖励分三个等次,各等次分数分别在90分、85分、80分以上,各等次名额分配不超过为1家、2家、3家,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优秀园区奖励的园区管理机构出现相同分数的,根据上年度入驻园区的企业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数量确定相应排名;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企业数量相同的,根据入驻园区企业发生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确定相应排名;上年度入驻园区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相同的,根据园区产业、劳动关系服务创新等方面综合确定相应排名。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 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信息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劳动监察系统,依照相关规定,可获得信用评级提升。

  第二十条[优先推优] 评选推荐“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三八红旗集体”等先进集体,应优先从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中产生。其它企业评选评优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获奖企业。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 给予和谐劳动关系相应奖项企业保障性住房支持,符合坪山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融资服务] 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优惠提供融资服务,优先享受坪山区贷款贴息贴保、企业参与发行各类金融产品支持政策。

  第四章 奖励(补贴)程序

  第二十三条[启动方式] 各申请人自行申请并填写《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启动时间] 每年受理一次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核方式] 企业(奖励)补贴类、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类、园区奖励(补贴)类获得方式以核准制为主,评审制为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专家评审:

  (一)企业奖励(补贴)类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与就业人数、劳动争议量相比较仍出现相同排名;

  (二)园区奖励类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与获得奖励(补贴)企业数量、劳动争议量相比较仍出现相同排名;

  (三)企业奖励类基础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一、二等次的申请人申报的劳动关系特色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区总工会代表、区工商联代表、劳动关系专家学者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七条[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现场评审和书面评审分数之和平均分为该申请主体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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