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寿传销体系覆灭记(3)

  被告人梁小云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蔡宁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熊某某、黄某某参加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小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宁宁、梁某某、谢某某、熊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小云、谢某某、梁某某、熊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海鹏

  检察官助理:王中月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小云、蔡宁宁、梁某某、谢某某、熊某某、黄某某均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文章标题:北京长寿传销体系覆灭记(3)

内容摘要:被告人梁小云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蔡宁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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