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赵琬微)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该怎么处理?哪种行为属于“校闹”表现?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此提供了依据。
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也参照执行。
办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欺凌、个体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也适用该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事故处置、事故纠纷化解、事故赔偿、“校闹”处置等部分,为处理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教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提供了依据。
其中包括,坚持以法律途径和手段作为解决事故纠纷的主要方式,依法及时、公正、规范处置事故纠纷。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场所进行。事故赔偿应根据协商、调解或法院判决结果,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依法、及时、足额实施经济赔偿。
其中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等9项行为属于“校闹”行为。发生“校闹”事件,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达前,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
据了解,该办法是北京市贯彻实施《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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