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传销者无“家”可归!

 致出租房屋房主的一封信:


传销是“经济邪教”,是“社会毒瘤”。传销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和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当前,有外地传销分子在我市部分居民小区租赁房屋居住, 从事聚集式“拉人头”传销活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区市党委政府(管委)对此高度重视,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机关也持续开展了针对外来传销人员和传销活动的打击和整治、清理行动。外地传销分子在我市开展的聚集式“拉人头”传销活动有以下特征:一是参加者全部为外省市人员,户籍地聚集特征明显。其中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湖北、江西等地人员居多,年龄段涵盖较宽,个别参加者携未成年子女举家前来;二是绝大多数参加者谎称来我市经商、打工、投亲、养老或休闲旅游,实则无正当职业、无合理居住理由;三是其租住场所经常有三三两两的陌生人前来串门,实际是在进行“拉新人”讲课洗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幸福威海,共同守望!打击传销,人人有责!为避免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违法人员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我们提醒出租房屋产权人时刻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履行房屋出租的审查义务。对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 知道租户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来源、知道从事职业, 并主动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2.自觉履行房屋出租的监督义务。认真核对承租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对外省市人员要仔细观察,发现承租人涉及传销活动要立即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解除合同;3.委托房屋中介出租房屋时,同样应提出上述有关要求,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4.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对出租房屋周围可疑的人、可疑的事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发现异常,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或者直接拔打12345、110进行举报。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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