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出租房屋房主的一封信: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幸福威海,共同守望!打击传销,人人有责!为避免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违法人员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我们提醒出租房屋产权人时刻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履行房屋出租的审查义务。对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 知道租户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来源、知道从事职业, 并主动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2.自觉履行房屋出租的监督义务。认真核对承租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对外省市人员要仔细观察,发现承租人涉及传销活动要立即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解除合同;3.委托房屋中介出租房屋时,同样应提出上述有关要求,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4.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对出租房屋周围可疑的人、可疑的事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发现异常,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或者直接拔打12345、110进行举报。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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