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涉案医疗器械风险性低,责令其改正,并经研究决定:
1、没收原使用的医疗器械;
2、处以罚款20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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