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9月28日从福州市马尾区华通海产品批发店以96元/kg的价格购进面包蟹8.2kg,并以104元/kg的售价销售给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4.95kg,上述批次面包蟹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在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融易新媒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面包蟹已售4.95kg,剩余3.25kg面包蟹当事人自己带回消费食用,计货值金额852.8元,计违法所得39.6元。
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面包蟹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其涉嫌不合格的食品予以召回。
一、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镉含量超过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面包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4
食品
融市监玉屏罚字[2020]10号
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
913501811549219299
谢平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9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16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散装大目鱼干5公斤,并以19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该批次大目鱼干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及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950元,计违法所得12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大目鱼干)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0年4月21日,我局组织专家对福州海关技术服务中心、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评估。经认定:该涉案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氧化硫是常用食品添加剂,在本案中是超范围使用,目鱼干正常食用前会采取浸泡处理方式,因此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大目鱼干)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目鱼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处以罚款50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5
食品
融市监玉屏罚字[2020]5号
福清市玉屏翁天安猪肉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市玉屏翁天安猪肉摊
92350181MA2XPEJ9XK
翁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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