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9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4)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无法查证的渠道处以30元/斤的价格采购10.84腰花,并以30元/斤全部销售给福清市馨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记“馨悦公司”)。2019年11月5日,馨悦公司将以上采购的腰花提供给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抽样检验。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325元,未获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涉案食品未记录其名称、数量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发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人经福清市民政局证明为社会救助对象,违法经营规模小,违法经营额低,其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且涉案物质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25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8

 

食品

 

融市监阳下罚字【2020】3号

 

福清丰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清丰旺贸易有限公司

 

91350181MA31WMK72X

 

陈琳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华唛康蛋面的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1965元,计违法所得405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965元,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Z01SY-CF-5522,违法程度:丙,档次:C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9

 

医疗器械

 

融市监高山罚字(2020)9号

 

福清普仁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福清普仁医院

 

91350181315435404P

 

贺梁鸿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从厦门康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168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6小盒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试剂盒(IHCC法)(有效期至2020年5月5日)、以166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8小盒装)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12日)、以166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8小盒装)总胆红素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7日)、以70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5小盒装)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21日),以上四种试剂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混合用于肝功九项检测,当事人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案发之日,使用过期的检测试剂做23人次肝功九项检测,并以50元/人次收取检测费用,计货值金额1150元,在扣过期试剂尚能检测18人次,计货值金额900元,共计货值金额2050元。
  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从厦门康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466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5小盒装)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GOP-POD霉比色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7日)、以160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8小盒装)总胆固醇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以1065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8小盒装)血清低密度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4月23日),以上三种试剂均属第二类医疗器械,混合用于血脂六项生化检测,当事人自2019年12月28日至案发之日止,使用过期的检测试剂做8人次血脂六项检测,计货值金额480元,在扣过期试剂尚能检测20人次,计货值金额1200元,共计货值金额1680元。
  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从厦门康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123元/盒的单价购入1盒(6小盒装)葡萄糖测定试剂盒(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并以10元/人的收费标准用于血糖生化检测,上述试剂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自2020年5月3日至案发之日止,使用过期的检测试剂做6人次血糖检测,计货值金额60元, 在扣过期试剂尚能检测25人次,计货值金额250元,共计货值金额310元。
  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4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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