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湖关缉违字【2020】3号)

 湖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湖关缉违字【202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湖关缉违字【2020】3号

当事人:杭州塑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稼渊,海关编码:33019662B7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道1177号第7幢一楼第12号

2020年3月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PE再生粒子一批,报关单号为297220201000000424,共48440千克,申报总价为28095.2欧元。2020年3月6日,上海海关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取样,2020年3月27日,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该票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已将该批货物申请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为297220200000002074。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鉴定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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