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热点新闻:客户用女儿“嫁妆款”投私募产品遭遇“烂尾”,代持业务员被判赔本金

对于业务员来说,在朋友之间发展业务很正常,但也有因此而陷入纠纷的。近期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判决书就揭露了一起业务员因代持朋友私募产品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投资者林彩飞在业务员朋友的介绍下,用女儿的50万嫁妆款买了私募产品并让业务员朋友代持,但是之后不久,投资者买的私募产品遭遇“烂尾”,为了要回投资款,双方对簿公堂,最后经过法院二审判决,业务员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款50万元,到底怎么回事呢?

投资者用女儿“嫁妆款”投私募并让业务员代持引纠纷

对于业务员来说,在朋友之间发展业务很正常,但也有因此而陷入纠纷的。近期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判决书就揭露了一起业务员因代持朋友私募产品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投资者林彩飞在业务员朋友郑志女的介绍下,用女儿的50万“嫁妆款”买了私募产品,业务员朋友给投资者做了私下担保并为投资者代持其基金份额。不过后来,该私募基金因为涉及非法集资而遭遇“烂尾”,投资者为了要回自己的投资款不得不打起了官司,那么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林彩飞和郑志女系朋友关系,通过郑志女的基金业务介绍进行基金投资,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11月24日通过郑志女代持的方式投资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7年12月,林彩飞与郑志女协商将为女儿林芳准备的50万元“嫁妆款”投资私募基金,并于2017年12月29日向郑志女银行转账50万元。

林彩飞和郑志女于2018年1月5日签订《锦乾-星远航1号分级私募基金代持协议》,约定“林彩飞将自有的、合法的资金交付给郑志女,郑志女代林彩飞认购锦乾-星远航1号分级私募基金五十万元;郑志女仅代林彩飞认购并持有锦乾-星远航1号分级私募基金单位份额,并按协议约定向林彩飞支付代持份额的分配款项。锦乾-星远航1号分级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林彩飞自行承担。

此外,郑志女又在附件上写下担保书:“本协议林芳五十万本金一切风险有郑志女负担,2018.1.5日。”

2018年1月6日,通江公司向郑志女出具锦乾-星远航1号的基金份额认购出资确认书,载明: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基金份额认(申)购确认日为2018年1月5日。

之后郑志女按约向林彩飞指定的账户支付了四期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且在投资期限届满后未能返还投资本金。

2019年3月1日,通江公司发布《致投资者书》:由于锦乾-星远航1号的项目方回款延迟,预计本项目将于原到期日起延6个月进行回款。郑志女至今仍未能收回上述投资款。

私募产品遇“烂尾”,担保书令业务员陷入困境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其中的焦点问题是郑志女是否应向林彩飞承担保证责任及责任范围。其中郑志女认为,该“担保书”的约定属保底条款,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林彩飞应承担的部分投资风险,使民事权利义务失衡,应属无效。

林彩飞则认为,基金代持协议虽然约定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但这是郑志女提供的格式文本内容,该条款已被后来附加的担保书“本协议林芳五十万元本金的一切风险由郑志女承担”所部分否定。该担保应视为郑志女与林彩飞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要高于格式文本内容。附加的担保书是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变更,不违反国家法律。担保书和代持协议不属于基金销售合同,对投资风险的约定不属于保底条款,郑志女为获取高额佣金,自愿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促成业务,并没有权利义务失衡。

对于上述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林彩飞经郑志女业务介绍进行基金投资,双方签订的基金代持协议合法有效。郑志女在该代持协议附件中书写了担保书,并鉴于其作为业务介绍人的身份,应视为其对林彩飞的基金投资提供保证担保。郑志女虽抗辩称该担保书系应林彩飞安慰家人的要求而书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该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力。

林彩飞多次通过其投资基金,知晓基金的投资风险,且代持协议中亦约定过风险自担,故应由林彩飞自行承担基金不能赎回的风险。但郑志女作为该基金投资的业务介绍人在代持协议中书写担保书的行为视为双方变更了关于风险自担的约定,根据新的约定,由郑志女对林彩飞的基金投资本金提供保证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林彩飞和郑志女达成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担保的范围为投资本金,现该基金未能按期兑付,已构成保证合同所称的风险,郑志女对此应向林彩飞承担保证责任,即向林彩飞返还投资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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