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爆料:“3.15”系列报道:吉林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3)

  近日,松原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举报,李女士称自己和家人一起到潘冬子馅饼店就餐,服务人员在上菜时,餐盘突然碎裂,导致整盘菜都撒到她爱人身上,衣服被弄脏,后背也被烫伤,饭店负责人提出只能赔偿1000元衣服钱,但要求把衣服留下来。当时,室外温度在零下二十多度,针对饭店的意见,李女士很气愤,认为饭店缺乏诚意,有意刁难自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调查,情况基本属实,李女士表明衣服的价格在市场上可以查到,确实是1000元购买的,提出由饭店赔偿1500元并且当面道歉。松原市消协认为李女士提出的诉求比较合理,经调解,饭店负责人同意了李女士的诉求并当面做了道歉。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饮、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饭店经营者由于缺乏安全保障意识,忽视了对餐具等服务内容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食品过期遭遇欺诈  消协调解终获赔偿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1日,白山市江源区消费者胡女士在江源区超市花费117.5元购买面条等食品,购买后发现有过期食品。胡女士找到超市,超市以正在更换经理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无奈向白山市江源区消协举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白山市江源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详细认真了解事情经过。随后,消协工作人员约谈双方当事人,向超市工作人员阐明超市应按照《消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超市更换经理属于正常的经营更替,可以与上任经理协商解决,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将一系列调查情况向消费者做了详细认真的讲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超市同意一次性支付胡女士617.5元(包括退货117.5元与赔偿500元),胡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由于商家售卖的商品为过期食品,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六:


  新空调变二手,长春周女士退一赔三诉求获支持


  2019年7月15日,周女士在某商家购买了一台空调,花费4180元。7月16日晚商家送货,7月18日安装时发现空调是二手的。经与商家沟通,商家承认因工作失误将旧机器配送给消费者,同意退货或者换货。但周女士要求按照欺诈行为退一赔三,与商家协调未果,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


  8月30日,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组织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予价款三倍赔偿,共计16720元。消费者8月31日收到上述款项。


  案例七:


  利用社交平台销售假冒口罩


  长春胡某等4人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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