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消费者刘女士携母亲及10个月大的女儿在通化市东昌区某温泉娱乐中心泡洗温泉,于当日下午14时许由温泉间去往女淋浴间通道处,刘女士及其母怀抱女儿三人不慎摔倒,随即被娱乐中心工作人员送往医院并报娱乐中心投保的保险公司,经医院检查刘女士为软组织损伤需外敷药物并休息一周,其母亲通过CT检查为轻微脑震荡需服药静养一周后复查,女儿无损伤但受惊吓啼哭不止,初查检查费及医药费1800元,由刘女士自行垫付后由保险公司报销,一周后复查三人均无大碍,两次涉及检查费及医药费共计3150元,但保险公司只承担第一次检查费1800元,刘女士认为不合理便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承担剩余医疗费用、因伤休息期间的误工费、母亲营养费及女儿的精神损失费共计15000元,但保险公司称只承担所涉及的初查医疗费用,其他费用不在投保范围内,应由刘女士与娱乐中心自行协商解决,于是刘女士再次找到娱乐中心交涉剩余费用,娱乐中心表示已投保险所有涉及赔偿问题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经三方多次交涉未果后,消费者于2019年9月24日来到通化市东昌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称区消协)举报,希望消协帮助,赔付剩余费用13200元。
【调查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举报人、被诉方娱乐中心及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关于消费者刘女士所诉情况,经现场调查发现该通道已在明显处设有警示标志,但地面湿滑且没有铺设防滑脚垫,所提供的拖鞋为酒店用一次性薄底拖鞋,通道内灯光昏暗,上述因素与刘女士等三人摔伤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此次纠纷的直接原因,在调查情况清晰后,消协工作人员通过约谈三方进行调解,除因刘女士无法提供其女儿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证据,需法院裁决消协不予调解以外,最终被诉方保险公司同意承担全部检查及医疗费用3150,娱乐中心承担刘女士误工费及其母营养费5000元,至此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服务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刘女士三人在温泉间与女淋浴间通道因娱乐中心未铺设防滑脚垫等安全设施摔伤,娱乐中心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所以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赔偿。
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诉方虽然在通道处明示“小心摔倒”的警示牌,但因未铺设防滑脚垫等因素未尽到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故此被诉方理应对举报人刘女士三人由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被诉方应对举报人受到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东昌区消协出面进行依法调解,以达到争议双方满意的结果。
【警示】消协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存留相关凭证并注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等必要事项。
案例四:
饭店就餐被烫 商家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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