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爆料:“3.15”系列报道:吉林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贷款购车有问题 消协帮助调解


  【案情简介】


  2016年,消费者王先生在松原市子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了一台奇瑞汽车,当时交了1000元的还款保证金。2019年8月份,王先生还完了所有贷款,要求商家退还保证金时,遭到商家拒绝,并要求王先生另交1100担保费用。王先生举报到松原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汽车销售公司同王先生签订了汽车销售贷款合同,也对其中的利息、滞纳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消费者王先生还有担保费用,也没有提醒王先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另外,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担保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经调解,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了保证金。


  【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王先生有权得知其购车须缴纳担保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王先生这项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


  案例中,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利息、滞纳金等收费项目没有向消费者说明与告知,未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在签署贷款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不清楚、有异议或约定不明的条款要进行明确约定,如遇不合理收费和要求时,有权拒绝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案例二:


  食品霉变拒不陪 详查之下责任归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消费者牟女士在通化市东昌区某地下商场超市内购买一袋标价为11元的果丹皮卷,微信付款后回家食用,在食用一半时感觉口感不对,于是翻开果丹皮卷查看并发现皮卷内外零星出现白蒲状斑点,当晚出现腹泻现象,于2019年8月15日找到该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当超市查看该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后表示,产品未过保质期认为是牟女士自己储存不力导致食品发霉,并且要求牟女士出示购物凭证,声明若无购物凭证便不能证明其商品是在该店内购买,态度十分恶劣、强硬,无奈之下消费者来到通化市东昌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称区消协)举报,请求消协帮助维权退货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此举报,区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到该地址实地查看同品牌相同食品,经查看超市货架上未开封的果丹皮卷内仍可见霉菌状白斑,并详查食品说明书中储藏标准,其中明显标注需放至“通风避光处”进行储藏,虽然该商品仍在保质期内但由于时值八月气候潮湿并且该超市为地下商超不利于通风条件,因此造成食品霉变,并非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食品发霉,随后工作人员又将消费者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与超市收款记录进行核对其消费时间、消费金额相符,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此发霉食品为消费者在其超市内购买,通过区消协调解,超市赔偿牟女士500元,至此使得该起举报事件得到圆满解决,举报人牟女士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过程中经营者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款“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经调解超市赔偿牟女士500元。


  【警示】通过此案,区消协工作人员告诫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认真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超期及食品本身是否变质,并且要求经营者开据、保留购物凭证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安全设施未健全 依法调解终维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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