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经新闻头条:立案查处74件 江西南昌通报10起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 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截至2月5日,立案查处案件74件,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大势提振了市场正能量,强有力的引导和规范了市场。2月6日,该局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

 

  进贤县益民堂大药房哄抬物价案

 

  根据举报线索,1月25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进贤县益民堂大药房进行了突击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电脑内的销售明细,巡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明码标价情况,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于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前提下,却于1月22日始,在之前售价的基础上分别加价0.5倍至13倍不等,对外销售与防疫有关联的商品,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情形。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拟对该药店处以罚款300万元。

 

  江西浩心大药房江信店哄抬物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27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浩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信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据查,该案当事人在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1月20日后对销售的三款口罩分别加价32%至68.9%,进销差率高,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的情形。同时,当事人药店内在售的部分药品没有明码标价,构成《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情形,属于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三条,拟对该药店共处罚款合计300.5万元。

 

  胡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月1日,接到投诉举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59号的嘉祥大夏3楼309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胡某正在通过微信销售一次性口罩,房间里存放着待售的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口罩820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三无”口罩进行了扣押。经查实,胡某通过微信从媛媛(微信号:dandan***)那里采购了大批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口罩,累计销售金额为60600元,涉嫌犯罪。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月2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欧阳某等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1月27日,东湖区局执法人员检查到渊明北路139号2单元103室东湖区阳光建材店,发现该店在销售注册商标“飘安”一次性口罩,单个口罩销售价2元,且质量伪劣。

 

  经查明,欧阳某等以牟取利益,从南昌昌东一个微信号“江南”的私人手中以单个0.5无的价格合伙购买了4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共计贰万元。然后,2元/个的价格,通过放在店里现场售卖、手机微信销售,通过淘宝闲鱼App销售三种模式将所有口罩销售一空,非法获利5万余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于1月31日将线索移送给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欧阳某等下达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对此案立案侦查。

 

  南昌县八月湖某超市擅自抬高蔬菜等级变相提高价格案

 

  1月26日,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南昌县八月湖一超市售卖的蔬菜价格过高,南昌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超市的供货商广州市旺泰佳农业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擅自抬高商品等级,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经查明,该公司在销售农产品时,融易新媒体,对于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等级完全相同的农产品中,随机从中挑选出一部分,用保鲜膜、一次性塑料盒等材料进行包装,标上价格,对外宣称精品蔬菜,提高价格销售。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高新区悦美购精品超市涉嫌价格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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