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普洱茶以云南古普洱府命名,1736年,刘氏家族的先辈在古普洱府辖区的西双版纳易武茶乡设坊制茶,取名“同慶號”茶庄。同庆号普洱茶品质优良,被官府选定为贡品。在刘氏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下,1900年以后“同慶號”茶庄成为云南最大的茶号之一,因仿冒者甚多,“同慶號”茶庄依据清政府《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细目》申办了“龙马图文”商标。“龙马图票”为红色内票,上端有云南同庆号字样,中间为龙、马、祥云、宝塔组合图案,下端是有关茶庄的介绍。1937年以后,因战争导致云南普洱茶行业集体陷入低谷,“同慶號”茶庄于1948年歇业。之后,作为商号的“同慶號”及作为商标的“龙马图文”长期停止使用。
事实上,该案双方当事人均非历史上“同庆号”茶庄的相关权利人,但均注册了含有“同庆”字样的相关商标,因而屡次发生纠纷。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研究中心理事、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钟兰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构成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标准。在“同庆号”商标侵权诉讼案中,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有两点:一是根据相关认定的事实,该案被告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经长期持续性使用,与“同慶號”“同庆”图文等标识已建立了密切联系,其对老字号的回归、维护和传承作出了贡献,故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使用原“同慶號”茶庄的老票号主观上并无摹仿、攀附原告第4863723号商标的故意。二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第4863723号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为“同慶號”“同庆”图文等标识,而后者为“雲南同慶號”与“易武同慶號”,图形下方分别标有“同慶號·普洱茶”与“易武同慶號YiWuTongQingHao”。而原告的商标标中有“易武”的字样,这样使得原告的商标与被告存在明显的差别。以上两点原因使得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判定不构成侵权。
该案涉及了商标侵权标准及老字号的保护与传承的两个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众多历史悠久老字号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薄弱,或存在多家同时使用而相互争夺老字号权属的问题,如持续多年的南北“稻香村”之争就是例证之一。对此,钟兰安建议,企业间的竞争,终极的战场还是需要回归到市场,双方可以通过注册与老字号相关、同时也有自己显著标识的商标来进行相互的竞争。这样不仅对于传承、复兴、光大老字号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企业在相互竞争中也能得以更快、更好地发展壮大,最终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得到市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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