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高某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下称易武同庆号公司)诉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同庆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同庆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未构成对原告“易武同庆YIWUTONGQINGH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有专家表示,众多历史悠久老字号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薄弱或者多家同时使用而相互争夺老字号权属的问题。但无休止的相互起诉,并非解决老字号权利归属的最佳方式。如果双方通过注册与老字号相关、但也有自己显著标识的商标来进行竞争,无疑对于传承、复兴、光大老字号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庆号”引发侵权纠纷
2006年,高某莉成立易武同庆号公司,从事普洱茶的生产和销售,并于2004年5月申请注册了第4068515号“易武同庆号YIWUTONGQINGHAO”商标;随后,其又申请注册了第4742951号、第6854384号、第7179296号、第4863723号商标。
2005年6月,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等,系第3390521号“同庆及图”、第5501734号“同庆”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7月,融易新媒体,盛世同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等。
高某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发现,盛世同庆公司未经许可,在销售的茶业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上述五个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此外,盛世同庆公司还在店内广告牌等位置使用与第4863723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在店面门头上使用与第4068515号商标相近似的“同慶號·普洱茶”标识。据此,高某莉、易武同庆号公司以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万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据“同慶號”茶庄有关历史情况记载,“龙马图票”老票号为“同慶號”茶庄于清政府时期申请的商标,被控侵权标识中的“雲南同慶號及龙马图形”与该老票号基本一致,且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对“同庆及图”“同庆”商标及其企业字号的长期持续性使用,建立了与“同庆号”“同慶號”“同庆”文字及图文的密切联系,客观上使得该老字号商业标识的功能愈加显著,系对老票号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与第4068515号商标相比,“同慶號”无论是呼叫、外观及含义均与之构成相似,故盛世同庆公司使用“同慶號”会使相关公众将其销售的商品与易武同庆号公司所主张的商标相混淆。此外,高某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在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存在将“同庆号”书写为繁体字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但该行为不足以改变其对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故原告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据此,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15万元,并共同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3.3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经长期持续性使用,与“同慶號”“同庆”图文等标识已建立了密切联系,其对老字号的回归、维护和传承做出了贡献,不易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使用原“同慶號”茶庄的老票号主观上并无摹仿、攀附第4863723号商标的故意,而且盛世同庆公司在店面门头使用“同慶號·普洱茶”的行为亦未侵犯第4068515号“易武同庆号YIWUTONGQINGHAO”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老字号需要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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