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头条新闻: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

证明当事人当时已停止销售食品的书证; 7.2019年8月15日,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2. 责令改正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9 〕126号 当事人: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81600056410 住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嵩华佳园15-1号(嵩华路4-22号) 经营者:王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14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共购进了1000根热狗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5.2019年8月15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进价0.5元/根,该经营部负责人王兴现场陪同检查,以上8组证据共14份19页已记录在案,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平、张燕根据(安检行公[2019]53018100075号)依法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嵩华佳园15-1号(嵩华路4-22号)的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进行监督检察。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2019年8月14日,如实回答询问,已售出1000根,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1页, 当事人在调查中,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8月14日,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实施扣押的书证; 3.2019年8月14日,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19 〕126号),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上述事实,售价1.0元/根。

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账号:*******,

 文章标题:今天头条新闻: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food/49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