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19〕140号。安宁御鸭房烤鸭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25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开业至被查获期间,实际经营天数为11天,至被查获时以微信、现金两种方式收款,微信收入一共550元,现金收入400元,合计销售收入共计950元。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9〕140号
当事人:安宁御鸭房烤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2EXW9E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农产品交易市场15栋B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兰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金洪清、张燕依法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农产品交易市场15栋B1号商铺的安宁御鸭房烤鸭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负责人兰敏陪同检查,当事人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25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开业至被查获期间,实际经营天数为11天,至被查获时以微信、现金两种方式收款,微信收入一共550元,现金收入400元,合计销售收入共计9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所指行为,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8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御鸭房烤鸭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19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2019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3. 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4页,共2份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 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负责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楷程冷冻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2页,进货验收记录单1份1页,微信零钱明细记录1份2页,共5份7页,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性以及商品进销记录的书证;
6.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19〕1-87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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