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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1号(关于进口荷兰猪精液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5-29 23:03:10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遗传物质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猪精液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遗传物质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猪精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遗传物质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

 

  猪精液。

 

  三、检疫审批要求

 

  (一)荷兰王国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以下称荷方)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已为中国的进口商签发了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二)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猪精液。

 

  四、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一)荷方确认荷兰无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家畜中的尼帕病。如果荷兰发生了上述疫病,荷方应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则向中方通报并停止向中国出口猪精液。

 

  (二)荷方确认猪精液生产中心没有牛型结核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猪铁士古病毒性脑脊髓炎、猪TT病、日本脑炎,水泡性口炎。当荷兰发生本款疫病时,荷方应根据WOAH规则向中方通报,而且发病的精液采集中心应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猪精液。与此同时,其他的出口精液采集中心应增加对所发生疫病的检测,直到荷方确认无上述疾病。

 

  五、精液采集中心的要求

 

  拟向中国出口猪精液的精液采集中心须由中方进行注册登记,并在中方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出口猪精液,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荷方主管机构批准设立;

 

  (二)符合生物安全的建设要求,须有适当的啮齿动物防控措施;

 

  (三)应有经荷方认可的兽医负责监督供精猪健康以及精液采集中心内的精液采集、贮存和转移的卫生条件;

 

  (四)精液的生产和加工过程符合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章节推荐的标准,和欧盟90/429EEC指令(修订)中有关养殖猪精液在欧盟内贸易和进口的动物卫生要求。

 

  (五)精液采集中心负责人都须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贯彻实施。

 

  (六)精液采集中心须对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鹦鹉热、钩端螺旋体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猪流行性感冒、猪传染性胃肠炎、猪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和弓形虫病等疫病实施监测。

 

  发生上述疫病时,精液采集中心的经营者应及时向荷方报告并剔除阳性动物,此中心在12个月内不得向中国出口猪精液。

 

  (七)在开始实施检验至完成检疫出证期间,精液采集中心中的所有动物经临床检查是健康的,无任何传染病的临床迹象。

 

  (八)用于向中国出口的精液的稀释剂不得含有动物传染病病原和未经中方批准的动物蛋白质成分。

 

  六、供精猪的要求

 

  (一)供精猪须在荷兰饲养6个月以上,从未用于自然交配。供精猪开始采集向中国出口的精液时,在该精液采集中心已饲养至少3个月。

 

  (二)供精猪及其近亲须没有遗传缺陷的临床症状。供精猪的后裔记录应尽可能长久保存,以便落实其没有遗传缺陷。公猪记录还应包括生育力,供精猪须有正常性欲。

 

  (三)在首次采集本批对中国出口猪精液前12个月内,对供精猪逐头使用牛型结核菌素进行结核病检测,使用ELISA进行伪狂犬和布鲁氏菌病检测,来自阴性结果供精猪的精液才能够出口到中国。

 

  (四)在首次采集本批对中国出口猪精液采精前60天内,供精猪逐头做下列疫病检查,结果均为阴性:

 

  1.鹦鹉热(流产衣原体):补体结合试验,血清1:10稀释为阴性;或ELISA阴性。

 

  2.猪细小病毒病: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血清稀释1:10为阴性;或ELISA阴性;或PCR阴性。如注射疫苗,则免于检测,但免疫所使用的疫苗应获得荷兰官方主管机构的批准,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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