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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2024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的通知

2024-05-29 21:55:34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区食药安办: 为确定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完整提升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安...

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区食药安办:

 

  为确定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完整提升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4〕2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23〕4号)等要求,市食药安办制定了《上海市2024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就做好列入《清单》的姜、豇豆、鳊鱼、鲫鱼、鳝鱼等五类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实现姜、豇豆、鳊鱼、鲫鱼、鳝鱼等五类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4%,且评价性抽检合格率≥98%。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风险管控

 

  1.强化批发市场、生鲜销售平台监管。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商务委组织区级部门梳理辖区批发市场、生鲜销售平台(含前置仓)名录,收集分析名录内市场、平台开展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监督抽检情况、主要来源产地等信息(参考附件2表式),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汇总并报送至市食药安办。督促、指导上述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一批发市场、一生鲜销售平台、一方案”,切实履行进沪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进场查验、入场检测等义务,确定市场、平台管理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

 

  2.强化高风险主体监管。针对风险较高、问题多发的种植养殖和生产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村合作社、农贸市场、菜市场、中央厨房、学校、养老机构食堂、农村家庭办酒、重大活动保障等交易量(用量)较大的单位、场所、环节,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梳理形成辖区重点监管主体名录。对列入重点监管主体名录的主体,实施入户指导,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督促其建立健全供应商评价制度,形成“一主体一方案”。(农业农村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3.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对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应当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并加大信息追溯、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等力度。对重大活动保障、中小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含中央厨房配送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做好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种植养殖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督促其积极召回问题食用农产品,并做好不合格信息公示。对未按规定使用禁限用农药渔药、确定休药期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种植养殖单位以及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信息追溯等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做好监督执法。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析不合格问题原因,排查管理隐患,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二)强化科学理念,突出智慧监管

 

  1.强化快速检测技术研究和质量评价。发布各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重点项目快速检测目录。对监管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加强快检培训。加强对食品承检机构的评价考核,提高监督抽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分别负责)

 

  2.深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推进长三角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合作,对包括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入沪食用农产品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在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基础上,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向上游追溯,探索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对于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免予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探索红黑名单机制。严厉打击农资领域、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多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单位和经营者等,依法从重处罚。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拘留和刑事司法衔接,确定处罚到人。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对连续多年抽检无不合格问题的企业,进行公示宣传,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分别负责)

 

  (三)强化系统观念,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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