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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监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含草案解读)(4)

2024-05-14 23:04:4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餐饮备案管理,简化备案程序,优化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效率,省市场监管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

  为规范全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确定小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原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2017年11月28日印发并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目的:认真贯彻确定“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小餐饮备案管理,简化备案程序,优化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效率,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究竟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等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中,规定对用餐人数较少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参照小餐饮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究竟管理办法,明确纳入食品经营活动管理的究竟人数范围等监督管理要求。

 

  二、修订的必要性

 

  小餐饮由于其品种多样性、投资成本低等优势,在传承传统饮食文化、推动创业就业、丰富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小餐饮备案工作还存在着申请材料较多、发证时间较长、备案信息不清晰等问题。为此,我们调研了部分市场监管所,到部分小餐饮经营户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充分学习借鉴江浙沪等8个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现行备案工作实际,有必要对《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备案要求,简化备案材料,优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规范全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小餐饮备案工作水平,助力我省餐饮经济发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总体思路:根据近年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餐饮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周边省市的做法,本次修订主要按照“结构规范、要求合理、材料简化、程序优化、放管结合、体现效率”的思路进行修订。主要内容为:

 

  备案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程序、信息公示卡管理、经营要求、监督检查、附则七章,共计40条。

 

  一是明确备案要求。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申请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符合选址等十项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得办理小餐饮备案;鼓励和支持小餐饮提质升级。

 

  二是明确经营项目。小餐饮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等;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不得经营冷食等高风险食品。

 

  三是减少申请材料。申请小餐饮备案,只需提交备案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可不提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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