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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3)

2024-05-05 22:17:53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应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冷藏设施。按照规定需留样的,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库房应设通风、防潮设施。

 

  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

 

  第二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

 

  第二十五条  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处于同一建筑内,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附近,更衣设施的数量应满足需要。

 

  第二十六条  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卫生间出口附近应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

 

  第二十八条  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

 

  第二十九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专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

 

  (四)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第三十条 专用操作区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二)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或用品。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节  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二)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

 

  (三)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

 

  (四)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设施设备要求

 

  (一)制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风淋或风幕装置。

 

  (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三)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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