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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

2024-04-19 17:02:22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第二十五条(办理时限)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实施现场核查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审核要求)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有效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听证) 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遭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评估) 对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评估,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评估。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审核的参考。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许可证的效力和印制)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印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举报投诉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并赋有二维码。其中,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其他事项不属于许可事项。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编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为主体业态代码(“1”代表食品销售经营者,“2”代表餐饮服务经营者,“3”代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31为上海市区划代码、01为直辖市代码、两位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变更、延续、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三十三条(许可证的管理和展示)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或备案编号。

 

  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变更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变更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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