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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4-19 17:02:17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完整贯彻确定国家和本市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的新要求。为贯彻确定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必要修订《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许可管理办法》”),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统筹发展和安全,助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细化完善,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聚焦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结合上海实际,明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类别、标注事项,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调整报告事项等,指导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

 

  三是将多年来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予以总结固化。近年来,上海在自动售卖设备审核、植物性冷食实施专区管理、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酒类商品“二证合一”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为增强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需要进一步总结改革经验,形成制度性的文件。

 

  二、修订的过程

 

  2023年8月,启动《办法》修订工作,成立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成的修订工作组,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一是深入调研立法需求。先后召开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的工作人员、食品经营企业等座谈会8次,系统分析梳理食品经营管理诉求及堵点、难点问题。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3年11月7日、2024年3月12日,分别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逐条分析;会同法规处听取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专家、政府法制部门、学者、研究机构、技术人员、律师、食品经营者等的意见建议,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九章,共六十三条,5个附件。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经营者报告、监督检查和管理等章节。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原则和职责分工,并对食品经营许可政务服务提出信息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

 

  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为食品经营许可的程序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所涉及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明确各环节的材料要求和审核内容。第五章为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四章为许可证的管理。明确许可证的效力、载明事项、展示方法和管理要求。

 

  第六章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专章明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范围、主体资质、程序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第七章为食品经营者报告。系统梳理78号令中的报告事项,专章明确报告的情形、跨省报告的方式、时间和信息化建设要求。

 

  第八章为监督检查和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规定监督检查的事项、检查的重点,并明确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实施衔接,以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文件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的5个附件分别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及标注事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及标注事项、用语解释、《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以及《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其中,附件5《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食品经营处对2022年制定的《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评估后认为,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是确定“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助力了信心,有必要在《办法》修订中将该试行性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固化,以便于长期实施,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因此,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连锁食品经营便利化举措,在附件5中对该举措实施的程序、评审要求等予以细化。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项目是食品经营许可许可事项之一,融易新媒体消息,《办法》结合上海实际,在总局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项目。一是考虑到酒类商品、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增加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生猪产品、牛羊肉产品批发、零售的经营项目。二是与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保持一致,增加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现场制售”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三是尊重居民消费习惯,延续管理要求,将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非即食肉制品制售的经营项目保留,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二)关于简单制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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