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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2023年第二批)

2023-11-28 02:42:52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

文章导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泉州市市场 监管 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 转变 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或减轻处罚。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免罚轻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不予处罚案例 案例一 丰泽区某便利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丰泽区某便利店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或减轻处罚。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免罚轻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不予处罚案例


  案例一


  丰泽区某便利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丰泽区某便利店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8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需经过实验室检测方可辨别,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并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洛江某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洛江某超市经营的老姜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8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泉港区界山镇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9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曝光依法对泉港区界山镇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陈列的10包蛋黄三角派蛋糕已超过保质期,涉嫌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5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初次遭发现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70项的适用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四


  泉州台商投资区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洛阳镇市场监管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超市销售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以教育警示的方式代替刚性执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71条的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


  晋江市陈埭镇某餐饮店未明码标价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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