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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2023年第二批)(3)

2023-11-28 02:42:52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

文章导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泉州市市场 监管 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 转变 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或减轻处罚。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免罚轻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不予处罚案例 案例一 丰泽区某便利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丰泽区某便利店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

  当事人发布违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遭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仅在其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不突出并及时改正,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27的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


  案例一


  丰泽区某超市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石蟹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综合考量,于 2023年9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涉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侦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6㎡,从业人员仅2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品违法货值金额仅348元,违法所得仅140元,存在《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三、五、六项所列因素,可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结合《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石蟹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三


  福建南安洪濑某商场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案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洪濑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福建南安洪濑某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食品、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例四


  永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发现永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其所致、没有主观故意情节、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侦查并主动提供材料、能主动及时开展召回和排查整改工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行为属于轻微情节、社会危害性小,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泉州某有限公司德化瓷都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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