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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监局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市监食通规字〔2023〕11号)

2023-11-12 02:51:23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各市市监局: 《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监局 2023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根据《 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

各市市监局:

 

  《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监局

 

  2023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融易新媒体消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统一商号或者字号,由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实行统一规范经营管理,且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门店食品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是指负责对各门店统一经营管理的管理机构,包括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门店是指接受总部授权经营和统一管理的食品销售主体。

 

  第四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贮存运输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还应当根据实际,细化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门店经营场所内有食品联营柜台的,总部应当制定联营商、联营柜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内有租赁柜台经营的,总部或者门店应当依法履行柜台出租者食品安全义务。

 

  第五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可以根据需要,在统一配送、进货查验、贮存等环节,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安全员,协助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门店可以根据食品经营实际,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员。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每年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新入职的食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开展自查,并将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纳入自查范围。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应当向总部报告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督促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九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应当确定自查的频次和方式,根据自查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鼓励以信息化方式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第十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针对统一配送、门店自主采购等经营方式,建立统一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供货商遴选、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商资质、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以及食品、食品原料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供货商应当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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