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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监局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市监食通规字〔2023〕11号)(2)

2023-11-12 02:51:23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各市市监局: 《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监局 2023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根据《 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门店应当向总部报告自主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供货商信息。因食品安全问题遭取消供货资格的供货商,总部应当告知其他门店停止采购其供应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第十二条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随货向各门店提供配送凭证。配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配送食用农产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建立温度全程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配送产品过程的温度、时间等参数,确保配送过程食品安全。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配送中心、门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查验并记录食品温度,不得接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变质、超过保质期、遭污染、回收等食品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流程和要求。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配送中心、门店应当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遭污染、回收等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处理日期、处理方式、处理人等信息,总部应当对配送中心、门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型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检查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自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以及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控机制情况。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门店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经查证属实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同品牌其他门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拒不配合参加监督抽查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调整岗位或者暂停履职等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鼓励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向社会作出食品安全信用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履行承诺情况,适当调整企业风险等级。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信用承诺、责任约谈、违法行为查办等监督管理信息纳入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客观公开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必要时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有关监管信息,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对总部及时采取行政指导、监督检查、责任约谈等监督管理措施。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跨市经营的,应当及时将监管信息公告总部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违法行为查办、食品安全事件侦查等工作中,需要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或者其他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公告,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办。

 

  第二十一条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对加盟门店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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