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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03-29 22:50:03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与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适用范围明确,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兼顾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七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采用国际计量技术规范,融易新媒体消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组织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九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为适合立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争议内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向有关技术委员会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

 

  第十六条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应当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原批准的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起草单位实施项目计划。

 

  起草单位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侦查研究、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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