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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

2024-03-29 22:50:03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

  第十八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侦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在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型式评价大纲时,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测量不落实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落实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验条件、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三)如需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有关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

 

  (五)试验报告、测量不落实度评定报告的科学合理性;

 

  (六)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七)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

 

  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三)编写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定意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报批材料需要提供试验报告、测量不落实度评定报告、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材料报送报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字化文本。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有关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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