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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监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皖市监食流〔2023〕2号)

2023-10-06 00:20:01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监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8日 安徽省市监局散装食品销售 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监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8日

 

  安徽省市监局散装食品销售


  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的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融易新媒体消息,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第四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的,应当按照散装食品管理。

 

  食品销售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第五条  食品销售者应具有与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布局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应与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建立并落实冷冻冷藏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四)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熟食柜以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

 

  第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销售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  禁止销售下列散装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散装食品;

 

  (二)遭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散装食品;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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