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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2)

2024-03-24 03:46:25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微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硼、钼)、水不溶物含量、pH、水分含量(固体产品)、硫(标明时)、氯(标明时)、钠(标明时),检测依据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

 

  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含量(固体产品)、pH,以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 2321-2013)。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一)结果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确认。样品检测结束后,抽检任务承担单位须将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等书面材料寄送遭抽查对象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遭抽查对象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须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五、异议处理和结果通报

 

  (一)异议处理。遭抽查对象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应在复检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果反馈至申请复检对象。

 

  (二)结果通报。农业农村部将公开通报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通报情况,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等材料发送至遭抽查对象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六、时间安排

 

  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于3月启动,各抽检任务承担单位根据所抽查地区企业生产与市场流通情况,落实究竟抽样时间,抽检结果及时上报。

 

  七、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做好抽样工作,落实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省级联系人,协调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抽样,于3月20日前将协助抽样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各地要聚焦重点区域、关键农时、重要品种,进一步加大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填写肥料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统计表(见附件3),于3月30日前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三)各地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办,并将查办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与节水处 潘晓丽,电话:010-59191509,电子邮箱:cetushifei@agri.gov.cn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肥料质量监测处 孟远夺,电话:010-59194730,电子邮箱:mengyuanduo@agri.gov.cn

 

  附件:1.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任务分配表

 

  2.协助抽样单位信息表

 

  3.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计划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4 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附件.docx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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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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