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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市监办〔2024〕8号)(2)

2024-03-23 22:09:13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监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河南省市监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

  第十六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第十七条 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食品快检应在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所检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结果、检测结论,以及所使用的食品快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批号、遭检测单位信息等。

 

  开展食品快检的组织及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应的快检原始记录,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验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八条 开展食品快检应按快检方法要求采样、制样,并保存备检样品。食品快检备检样品的保存期应不少于48小时,备检样品的数量应满足重复一次食品快检的需要。

 

  第四章 快检结果利用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应在快检结论作出后,将食品快检信息录入全省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

 

  不得利用食品快检结果及信息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表明所检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跟进抽样检验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跟进抽样检验中的采样、封样、贮运、记录、复检等应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跟进抽样检验采样,应购买样品。

 

  第二十一条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快检,遭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快检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落实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落实。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应包括样品名称、遭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食品快检工作的机构(包括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的培训教育、检验能力、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省局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委托验证单位,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快检工作开展结果验证。承担验证工作的单位应保证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省局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审核。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再委托开展验证工作,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验证结果显示在用的食品快检产品准确性不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食品快检中停止使用、停止采购。

 

  验证结果显示开展快检的单位及其人员操作规范性不够、检验准确性不足的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不再组织其开展食品快检。

 

  第二十五条 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不法更换样品、伪造快检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

 

  (二)利用快检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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