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米粉的口感,湖南长沙一家粉店的老板贺某、廖某在汤里掺入复方甘草片。6月28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贺某、廖某夫妇分别获刑,同时廖某缓刑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贺某、廖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贺某、廖某系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位于长沙开福区伍家岭的“德辉粉店”。2018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贺某为提高其店内出售的米粉口感以吸引客人,在明知复方甘草片系处方药品,一般情况无法大量购入的情况下,在其湘乡老家通过找多家诊所、药店购入12瓶复方甘草片,并在熬制米粉高汤时掺入。被告人廖某明知高汤内有掺入的复方甘草片,仍将汤粉、汤面在店内对外销售。
2018年11月7日,民警接警后对该粉店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复方甘草片5瓶(100粒每瓶)。经检验:粉店工作人员周某等三人、食客黄某等三人、被告人贺某、廖某尿样毒品检测均为二乙酰吗啡阳性,现场扣押的高汤内含有食品中不得添加的吗啡、可待因成分。
2018年10月1日至11月7日,该粉店通过生产、销售含有复方甘草片的汤粉、汤面营业收入约人民币13万元。到案后,被告人贺某、廖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廖某于2019年5月11日在《长沙晚报》进行了道歉声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廖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贺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两名被告人能公开赔礼道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两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廖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贺某、廖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禁业规定】第一款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