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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陕市监办函〔2

2024-03-23 21:06:29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特殊食品企业: 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特殊食品领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细化行业准入办理措施,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法规修...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特殊食品企业:

 

  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特殊食品领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细化行业准入办理措施,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法规修订情况,我局对原《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就相关保健食品经营备案、以“拟备案保健食品”申请生产许可等内容进行明确,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

 

  请各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朱勐彬,电话(传真):029-86138923,邮箱:254501573@qq.com。

 

  附件:《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

 

  陕西省市监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主动公开)

 

  附件

 

  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


  管理办法

 

  (2024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备案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案。

 

  第四条 陕西省市监局主管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案的管理工作。保健食品应实施严格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省市监局负责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融易新媒体消息,究竟实施办法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并实施。

 

  受委托承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四类功能区”相关部门在功能区内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并将许可办理情况于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市监局。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备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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