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10月27日公示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海银行”)信贷管理不规范。
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融易新媒体,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10.18亿元,刘元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中国远大集团、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杭州巨星科技公司等国有企业、多家民营大型上市公司及其他法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组建而成,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00%。公司共有在岗员工约400人,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设有12家分支机构,其中象山地区6家,宁波市区5家(含3家社区支行),慈溪市1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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