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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投诉人投诉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02-24 10:50:01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为贯彻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投诉人投诉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侦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ds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

  为贯彻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投诉人投诉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侦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ds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投诉人投诉实施奖励的公告》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投诉人投诉实施奖励的公告》意见”字样。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投诉人投诉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2月8日

  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内部投诉人投诉实施奖励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投诉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简称“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投诉本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吹哨人”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核实,融易新媒体消息,并告知“吹哨人”是否立案。

 

  四、负责侦查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吹哨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五、同一“吹哨人”投诉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或避免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协助查办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侦查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每起案件的投诉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投诉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落实。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吹哨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吹哨人”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吹哨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奖励的有关规定、投诉的途径和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投诉内容和投诉奖励等相关情况。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管理,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十、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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