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对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众联评估)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为大华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执行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2018年商誉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的口径前后不一致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在对国民技术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将4.25亿元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是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前后口径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用收益法预测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对部分关键参数的预测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预测的斯诺实业销售量与公司预测数据、框架合同数量均存在差异;预测的石墨化产能利用率与辅料产能利用率不一致;评估预测的毛利率与公司预测的毛利率不一致,且与市场整体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等,但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未对上述关键参数的预测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更新评估说明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评估说明中的营运资金数据,最低资金保有量、其他业务收入和资本性支出的测算方法与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不一致,未根据实际测算方法及测算结果更新评估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监管局认定,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支伟、刘广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执行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2018年商誉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口径不一致
2018年,国众联对国民技术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将4.25亿元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前后口径不一致。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在对评估工作进行复核时,未对评估涉及使用的重要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恰当评价,就认可了评估师的做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评价资产减值损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
国众联在评估预测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在对评估工作进行复核时,未关注到评估师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斯诺实业历史年度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而非实际发生的损失,即认可了评估师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资产减值损失加回的做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评估部分关键参数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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