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记者 田云绯 华青剑)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戚静、赵声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鲁0321刑初160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601328.SH,03328.HK)5亿“回购准备金案”中,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戚静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改判为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明知贸易背景不真实 违法发放贷款5亿
2014年12月,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集团”,00189.HK)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某2(另案处理)为增加公司账目存款余额,顺利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伙同李某1、田某(均另案处理),虚构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高分子公司”)与淄博盛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泉公司”)、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化工公司”)与山东恒泰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购销合同》,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申请贷款。
时任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的被告人戚静、行长助理的被告人赵声、对公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刘兴尚明知《购销合同》虚假、此次贷款所依托的贸易背景不真实,通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亿元。贷款发放后,田某等人通过给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揽储2亿余元表示感谢。
2015年10月,因盛泉公司、恒泰公司三次欠息,根据《三方合作协议》,东岳高分子公司、东岳化工公司存在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被扣划。
明知信息不符 出具“内容相符”询证函
2014年底,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东岳集团委托对该集团开展年度审计。2015年1月,该会计师事务所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邮寄两份询证函,查询东岳高分子公司、东岳化工公司账户下共计5亿元存款情况。
银行工作人员郑某经请示营运主管被告人费璟波后,按照该款项的实际情况在两份询证函上注明两个账户“是交行保证金账户,有未完成保证事项,非银行存款”,经副主管乔某审核,乔某在“信息不符”一栏中加盖本人章和银行会计业务专用章后寄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东岳集团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某2得知第一次询证的结果是“信息不符”后,分别联系被告人戚静、刘兴尚、赵声,并告知被告人戚静,银行回复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内容不对,事务所还会继续发函。被告人戚静明白李某2是想让银行出具“内容相符”的询证函,遂指使被告人费璟波,东岳集团是大客户,让被告人费璟波想想办法。
2015年2月1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就东岳两公司共计5亿元资金再次询证时,在询证内容与第一次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费璟波让郑某出具了“内容相符”的询证函并寄回两个会计师事务所。
支行行长上诉后由6年改判为3年 因病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审被告人戚静、费璟波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鲁03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戚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兴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费璟波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费璟波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5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贷款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融易新媒体,未严格审查贷款企业的相关情况,违法发放贷款5亿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戚静、费璟波在第二次出具询证函时违反应当如实出具询证函的相关规定,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询证函,涉案金额5亿元,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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