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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2

2023-01-01 14:13:01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已经省局2022年第8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doc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已经省局2022年第8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doc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表1)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综合裁量、依法审慎、程序合法、比例适当的原则。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则:

 

  (一)触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等“三品一特”安全底线,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规则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实施清单制管理,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清单》开展动态调整工作。

 

  第七条 《清单》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清单》未列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场监管执法中,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案件的违法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单一;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

 

  (二)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三)初次违法: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四川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执法记录等方式,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当事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属于初次违法;

 

  (四)危害后果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无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四)对违法线索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五)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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