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0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4)

  当事人经营的拉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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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才监管所


  案例一、滨州市宜购商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城区和信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城区志岩百货超市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汇福园糖果一袋、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滨州市滨城区梁才送福煎包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城区润达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油和麻酱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9瓶张柳林芝麻酱和18瓶张柳林小磨香油、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滨州市滨城区朋友煎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案


 文章标题:【曝光台】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0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4)

内容摘要:当事人经营的拉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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