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形是“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冒名登记实质上是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不知情,或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那么就不属于冒名登记的范畴,自然不能予以撤销。
第二种情形是“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有许多冒名登记的公司是无法取得联系的,也无法调查清楚事实,为了方便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参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注销的规定设置了一个公示期,在公示期满后即可撤销登记。但如果该公司涉及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问题,有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能罔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第三种情形是“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也可能因触犯法律法规,正在被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撤销登记后会对相关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认真加以甄别,因此也不能做出撤销决定。
第四种情形是“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当然,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华社 赵文君: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被老板、被股东”这种情况?总局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 陈叔弘:2014年,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的商事制度改革目标,确立了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改革基本原则。商事制度改革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2014年至2018年,全国年均净增市场主体991万户,日均新设企业从改革前的0.69万户提高到现在的1.89万户,经营主体大量涌入市场,增强了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扩大了就业、提升了税收,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正面的积极效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报送材料、申请设立登记,法人、股东等不用到现场签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就依法予以登记。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身份信息数据和权威、专业技术的支撑,工作人员难以辨别身份证明材料的真伪,更难以兼顾“注册便利化”和“实名验证”两个方面。极少部分不法分子,刻意、恶意地利用改革的制度红利,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处。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冒名登记问题上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一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尊重民事权利,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推动登记便利化改革,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另一方面,主动做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协调工作,防止有关情况发生。近几年,总局通过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基本建立了线上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机制,今年3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的“全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实名验证系统”,进一步健全了线上线下全方位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技术手段,在源头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指导意见》出台后,我们将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积极作为,主动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做好群众反映记录、公示调查及撤销登记等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