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19年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2)

  《指导意见》在制定过程中,通过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社会公众对此反响热烈、积极参与。对公众所提的意见,我们都进行了逐条研究,并予以充分吸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从“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角度”出发,指导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各项工作。目前,总局正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民服务解难题”正是我们具体目标之一,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及时出台《指导意见》,正是总局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最新实践。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 于军:下面,请信用监管司常宇司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有关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总局刚刚制定出台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刚才于司长已经介绍了,这个指导意见实际上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而现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操作规定的撤销冒名登记问题而出台的,针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个方面的意见,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执行。

 

  一是积极应对群众诉求。对“被法人”“被股东”的群众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的环节作出具体规定。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投诉难、材料多、费用高问题,《指导意见》将举报门槛降到最低。例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避免来回跑路;不要求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材料,大大节约举报的费用。被冒用人只需要核实身份、作简单登记、提交现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完成反映情况的流程。

 

  二是做好公示调查。在以往的撤销冒名登记案例中,最难的就是取证调查,因为很多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实际上都没有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找不到人。在原来,这种情况只能停止调查,无法撤销登记。《指导意见》作出了一个新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三是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明确规定了撤销登记的情形和不予撤销的情形。撤销的情形包括: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以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冒名登记作出认定。

 

  四是准确公示撤销信息。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还被冒用人清白。其他单位和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可以很便捷地获知这个信息。

 

  五是强化信用惩戒。市场监管部门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和个人居多)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我们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冒名登记后,将调查发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这些人只要再次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都会严格审查,增加他的违法成本。同时我们还会配合有关部门对他们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六是做好后续处理。冒名登记被撤销之后,被冒用的人原来在市场监管部门受到的一些惩戒措施会及时停止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撤销决定错误的,还会主动纠正。

 

  七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共同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打击。

 

  八是做好工作保障。《指导意见》印发后,我们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具体措施办法,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内容,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以上就是总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我们相信这个意见能为冒名登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政策支撑,有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谢谢大家!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 于军:现在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陈叔弘、常宇两位司局长,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 杨劼:我们看到,在撤销冒名登记意见里,还有一些不予撤销的情形,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 常宇:在出台的《指导意见》里,确实设置了几种不予撤销的情形,我逐一做一下介绍: